前言
1 疲劳被认为是导致海上灾难和海员身体问题的一个严重诱因,而过长的工作时间或休息不足则是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ILO第180号公约(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旨在限制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或保障海员的最低休息时间。
2 ILO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有权检查悬挂其国旗船舶的海员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海员在海上或港口期间的工作时间表(包括每天或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或者是最低休息时间)必须张贴在船上所有海员可见的地方。
3 船旗国应保持和检查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如果记录或其它证据显示船舶违反了有关海员工作或休息的条款,则船旗国相关主管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修改船舶的配员以确保不再违反。
4 ILO通过了第180号公约以及第147号公约1996议定书,分别于2002年8月2日和2003年1月8日生效。第147号第4条确定了在公约正文及其附录所列的其它公约(例如,关于健康证书的第73号公约)规定的海员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港口国监督条款。第149公约1996年议定书已经将第180号公约纳入到第147号公约的附录中,所以,1996年议定书缔约国必须同时履行第180号公约中关于港口国监督的条款。
5 ILO与IMO已共同起草了关于制定海员在船上工作安排表指南和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格式,并对这些表格和记录进行了标准化设置,参见第180号公约第5条和第8条内容,这些既为船旗国也为港口国监督提拱了指南。
6 第180号公约将海员定义为:任何根据国家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以任何职务在本公约适用的海船上受雇或从来的人员。公约同时指规定,公约适用于任何海船,无论是公有还是私人所有,只要船舶是在本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的是商业性营运。因此,港口国监督官员在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时会核查任何受雇于船上的人员的信息。
7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ILO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情况,港口国会根据第147号公约第4条的规定采取以下行动:
.1 拟一份报告致交给船舶注册国政府,并抄送ILO秘书长;和
.2 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那些明显危害海员安全和健康的状况。
8 很明显,值班人员工作时间过长或休息时间不足不仅违反了ILO有关要求,也违反了STCW公约关于值班海员休息时间的要求。那些对安全至关重要的其它人员如船长、轮机长和其他重要人员,尽管这些人员不需要参与值班,但港口国检查官仍然会对他们特别关注。
9 PSCO可能会发现船舶完全缺乏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情况,此时,如何理解并识别疲劳对PSCO的检查是很有帮助的,关于疲劳,可参照2001年6月12日通过的MSC/Cir1014:缓解疲劳和管理指南
1 检查
1.1 船上工作安排表
(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7段,其他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特别是第12段),另可参照STCW规则第III章、第A-VIII/1节第5段以及(IMO/ILO指南附录2第12页))。 第180号公约规定船旗国应要求船上在显著及易于到达位置张贴工作安排表,该表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