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加载中....
您的位置 --> 首页 --> 读资讯 --> 船员考试 --> 正文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服务指南
2018/2/25 17:13:23  海员在线 
  数据加载中....
--> 我也说两句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海船船员或内河船员申请适任证书

适用对象:海船船员或内河船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第十四条:“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七十条:“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七条:“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一)已取得船员服务簿;(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海船船员需持有相应的健康证明;(三)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四)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受理机构

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或宁波、舟山、温州和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浙江海事局负责各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宁波、舟山、温州、台州海事局海事局负责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海船船员需持有相应的健康证明;

(三)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1、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原件1份;

(2)船员服务簿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4)身份证件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7)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原件1份;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6、7、9、10项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定的材料。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学历满足相应要求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2、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提供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及相应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3、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原件1份,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7、9、10项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9项材料。

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学历满足相应要求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4、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4、5项的材料。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1、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3)船员服务簿原件1份;

(4)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原件1份;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原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2、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上述1、2、3、4、5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3、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上述1、2项规定的材料。 

4、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5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原件1份。 

5、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3)《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原件1份; 

(4)《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二)网址:http://www.cnzjmsa.gov.cn

(三)政务中心联系方式

1、浙江海事局

联系电话:0571-86552898;传真:0571-86571735;办公地址:杭州天目山路古荡湾南苑塘苗路1号。

2、宁波海事局

联系电话:0574-81851582;传真:0574-81852355;办公地址:宁波市人民路355号。

3、舟山海事局

联系电话:0580-2063776;传真:0580-2661783;办公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68号。

4、温州海事局

联系电话:0577-88105680;传真:0577-88155701;办公地址:温州市海事路8号。

5、台州海事局

联系电话:0576-81812395;传真:0576-88522666;办公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提交纸质资料

十三、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五)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浙江海事局

咨询电话:0571-86552898

(二)宁波海事局

咨询电话:0574-81851582

(三)舟山海事局

咨询电话:0580-2063776

(四)温州海事局

咨询电话:0577-88105680

(五)台州海事局

咨询电话:0576-8181239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浙江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1-88372787

(二)宁波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4-81852039

(三)舟山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80-2063776

(四)温州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7-88150017

(五)台州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6-8831265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浙江海事局:杭州天目山路古荡湾南苑塘苗路1号。

2、宁波海事局:宁波市人民路355号。

3、舟山海事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68号。

4、温州海事局:温州市海事路8号。

5、台州海事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三)特殊服务机制

在特殊情况下,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及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可在工作时间结束后,延长服务时间,视情设立午休值守窗口。

在特殊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网络等途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政务预约服务申请表》,书面申请预约服务。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浙江海事局

查询电话:0571-86552898

(二)宁波海事局

查询电话:0574-81851582

(三)舟山海事局

查询电话:0580-2063776

(四)温州海事局

查询电话:0577-88105680

(五)台州海事局

查询电话:0576-81812395


上一个: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2018/2/25 17:03:32]
  数据加载中....
  --> 我也说两句  
与“船员考试”相关的最新信息
  数据加载中....
  数据加载中....
  数据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