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系统建立我国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本报讯1月20日,记者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宣贯会上获悉,《防污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防污条例》对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新出台的《防污条例》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既有适度的超前又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为最主要的制度精神,将“防止污染”原则转变为“防治污染”,围绕“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将相关各方都纳入调整范围,实现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由防止到防治、从事后到事前、从点到面的转变。并且,《防污条例》第一次系统建立了我国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体系与国际接轨的程度高,内容丰富,不仅是《防污条例》的亮点,也是《防污条例》在贯彻落实中的重点和难点。
《防污条例》树立了环保和安全并重、责任共担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从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实现海运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引导海运业良性发展,促进海运业结构调整,为我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提供保障。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在宣贯会上指出,只有各个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把我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作做好做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污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其中的丰富内涵,全面落实其中的各项制度,真正将宣贯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不断开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局面,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